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
在近日召開的“2010年檢察舉報論壇”上,有專家認為,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疏漏。專家建議應制定完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張文英曾在重慶一所幼兒園供職10年,但是,自2006年兼任會計以來,種種發錢名目讓她內心異常矛盾。去年年底,她拒領發給自己的那份錢,同時向幼兒園的上級單位舉報反映。
發現舉報沒有明顯效果后,在新學期開學時,張文英復印了部分會計賬目發給家長,直至幼兒園所在的區教委紀工委介入調查,發現這所幼兒園5年來一直截留幼兒伙食費并進行內部瓜分。但讓張文英沒想到的是,今年2月,她被解聘。
“這樣做,內心終于得到一絲安寧,但付出的代價卻很慘重。”張文英說。
張文英的例子并非個案。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某中學教師馬保民收到了來自阜平縣紀檢委、縣公安局、縣勞動人事局、縣教育局開出的處分通知:開除黨籍、行政記大過。同時,他被關進了拘留所,這場變故發生在他舉報村干部騙取征地款之后。
盡管馬保民自認為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和村民的舉報是毫無疑問的事實,但他對舉報能否獲得有關部門的支持失去了信心。
據專業人士統計,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
2009年,河南靈寶青年王帥在網上發帖《靈寶老農抗旱絕招》,揭發家鄉政府違法占地搞工業園區建設,當地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為名在上海將王帥抓獲并刑拘。
盡管這起轟動全國的“王帥發帖事件”最終以靈寶市委、市政府承認公安機關執法有過錯,并將相關征地的補償標準按每畝2.89萬元的新標準給予補償,王帥也拿到783.93元的國家賠償。但是,王帥說“再也不做舉報的事了,因為代價太大”。
而在今年2月,湖北鄖西青年陳永剛因發帖舉報當地領導搞形象工程,縣公安局以誹謗他人的名義對陳永剛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決定。
但陳永剛較王帥要幸運得多,由于此事受到縣公安局上級單位———十堰市公安局的重視,經審查復核,十堰市公安局責令鄖西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陳永剛行政拘留的決定,并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向陳永剛賠禮道歉,依照法律規定對陳永剛予以國家賠償。
據了解,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進一步加大以及公眾參與法律監督途徑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日益高漲,但如影隨行的是打擊報復舉報人事件的時有發生。
而相較于王帥、陳永剛的遭遇而言,現實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檢察官羅守梁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所謂“隱性打擊報復”,是指除明目張膽地以違法手段侮辱、傷害舉報人外,借“合法”手段實施的打擊報復行為,特別是那些擁有“人事調配權”的被舉報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義,對舉報人做出職務任命上的“調”、“降”、“停”、“撤”決定,或者對其提拔實施“關”、“卡”、“壓”等決定。
對于“隱形打擊報復”,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德才將其稱為“玻璃小鞋”。他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領導人權力不斷擴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也呈現多樣化形式,有些打擊報復行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難作出界定。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舉報人舉報后被穿“玻璃小鞋”情況。如借優化組合、聘用合同期屆滿、提級晉升工資、發放獎金等機會將舉報人轉崗、下崗、解聘、不提級、不晉升或扣發獎金,還有的辭退甚至開除;授意領導班子集體討論而作出行政決定,對舉報人作出不公正的處理,如利用舉報人工作中的缺點,借題發揮,對舉報人作出不恰當的處理等等。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楊祖偉認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現象的漠視、不作為甚至姑息遷就,不僅會嚴重挫傷廣大舉報人的積極性,還會助長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邪惡氣焰”。
匿名舉報居高不下
遭遇“隱性打擊報復”難獲救濟的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匿名舉報者的不斷增多。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2001年就開始建立網絡舉報平臺,但舉報線索卻在2002年后持續下降,直至2009年才開始扭轉。其原因在于2009年6月22日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開通12309舉報電話。12309開通近1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受理網上舉報案件29萬件,其中舉報縣處級以上干部人數達到7074人。
來自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統計也證實:12309統一舉報電話開通后,改變了河南省檢察機關舉報線索連續4年下降的態勢,首次出現回升。2009年以來,河南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舉報線索16093件,初核1362件,移送立案719件。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群眾舉報線索回升的同時,也出現了匿名舉報居高不下的情況。
來自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在向江西省檢察機關遞交的控告舉報中,匿名比例偏高:2008年各級檢察院受理本院管轄線索共4489件,其中匿名舉報2745件,占61.1%;2009年各級檢察院受理本院管轄線索3726件,匿名舉報2203件,占59.1%;今年第一季度,各級檢察院受理本院管轄線索690件,匿名舉報404件,占58.6%。
朱德才認為,出現如此高比例的匿名舉報,一方面反映出舉報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有所增強,另一方面則顯露出舉報人對檢察機關的不信任。
立法保障舉報人權利鼓勵反腐
“群眾舉報是加強監督、遏制腐敗、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當前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疏漏。”羅守梁說。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在參加“中國2010年檢察舉報論壇”時也提出這樣的觀點。他認為,“盡管我國對公民舉報權的保護,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規中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也都制定有各自相關的舉報保護規定,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1年就制訂了《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但它畢竟只是檢察系統的內部規定,不是國家法律,而且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疏,可操作性差,實踐效果有限”。
鄒平學說:“總的來看,現在還沒有在法律層面明確國家應當向舉報人承擔何種責任,沒有明確舉報人和受理舉報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沒有突出以保護舉報人權利為原則的系統的制度和程序建設,有關規定或失之于原則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亂,不利于保護舉報人的權利和鼓勵人民群眾與腐敗行為做斗爭的積極性。”
他說,應強化國家承擔保障公民舉報權的憲制責任,加快“舉報法”的立法進程。
他建議,以“舉報法”為保障公民舉報權利的基干法,制定完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并把保護舉報人權利作為舉報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在明確舉報人的權利范圍、受理舉報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完善舉報程序制度、建立與舉報權利保護有關的保密制度、舉報人安全保障制度、舉報人受益制度、舉報人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